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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劳动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工作过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导致裁决、处罚、处置有违法或失当行为。作为劳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论主观故意或客观过失造成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二条 成立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一经确认为工作过错,就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有错不究,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自负,责罚相当。对有工作过错的,要分清责任,责任人各自承担需承担的相应责任,不过量追究责任,不牵连其他无责任人。
第五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有关领导,只要出现工作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工作过错的责任,要分清违法与违纪、故意与过失的界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由于业务水平低造成工作过错的,以批评教育为主,辅之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因过失造成工作过错,事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报告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从轻或免予处罚;因粗枝大叶、失职、渎职造成工作过错的,要适当加重处罚;对吃请受贿、徇私枉法,故意造成工作过错的,从重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干部队伍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工作过错的发生。
第八条 行政工作过错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终审判决、裁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 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视为过错:
1、 违反规定管辖不应管辖的。
2、违反规定应为立案处理而不立案处理的。
3、超越审批、处罚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利用职务之便,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各项收费标准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时限、权限的。
8、采取行政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9、随意查扣各类证件,没收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处理结果有失公正的。
1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12、因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工作过错责任的区分。
(一)本局机关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过错,由局长负主要责任。
(二)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独自办错的案件,具体工作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其分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事实有误,隐匿或提供虚假证据等,导致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股(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股(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五)股(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案件审议委员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案件审议委员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六)应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总的是本着教育、帮助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造成执法过错的情节、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
(一)批评教育或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停职反省学习;
(三)扣发当年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撤销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六)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工资及提拔任用;
(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 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追究过错的,由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后,由局纪监负责人负责调查、取证,制作《过错确认通知书》,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并经组长签署后实施。
(二) 因过错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按规定责令造成过错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对认定的过错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过错确认通知书》或处分通知书十五天内,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提申诉,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过错纠正处理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