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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和茂南区鼓励投资茂名市和茂南区鼓励投资
优惠政策汇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外资政策
(一)外商兴办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自建从落成之月起,所购买的从买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3年;港澳台兴办的企业免征房产税5年。免征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继续定期给予免征。
(二)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后可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石油、天然气、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不在此列)。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在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在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从事农业、林业
、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山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在山区县兴办的“三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的40%。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八)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部份所得税。
(九)积极支持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对被外经贸部确认并授予进出口企业编码的各类企业以及经省政府审批的进出口企业承接的来料加工进出口业务,免征其加工和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
(十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和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文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发[1997]37号文规定的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协助报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率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十七)来料加工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经省经贸委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在国内销售。外商可用外汇向我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买材料、零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提供材料、零件的单位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十八)“三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关于鼓励外资、民资在市区投资政策规定
以下简称外、内)
(十九)新办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两免一减的优惠:头两年由财政全额返还,第三年返还50%。(外、内)
(二十)新办的一般性生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实行三年内全额征收部分返还: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返还20%。(外、内)
(二十一)由外商出资兴办的厂房和生活配套设施,经核准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内)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外、内)
(二十三)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在市区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外资、民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现有国有、集体、混合所有、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者。以上年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新增所得税形成本级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外、内)
2、内资政策
(一)国内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主等在市区新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所得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两免三减的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年内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本级留成部分三年内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外、内)
(二)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减免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盲人按摩机构给予减免税收优惠。(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税务部门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免收每套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5元和外框20元。(粤国税办发[2002]135号)
(四)经认定创新优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税收优惠。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由区经委会同区科委、区计委等部门组织实施。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
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茂南发[1999]15号)
(五)对农业研究开发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要划入农田保护区依法予以保护。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经税务机关同意免征所得税。(茂南发[1999]15号)
(六)区将在现有财政拨款的基础上每年增加部分拨款;从区属国有资产转让收中提出10%;从地方基础设施的政策性收费中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支柱产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对支柱产业生产性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税率。(茂南发[1999]15号)
(七)凡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外向型产品、进口高新技术软硬件等项目,按政策给予优惠:即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由财政返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上级政府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外,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中外合作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茂南发[1999]15号)
(八)民营科技企业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由财政返还企业。各镇均要开发一个民营科技工业小区。(茂南发[1999]15号)
(九)企业研究开发(含委托开发)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茂南发[1999]15号)
(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起,五年内所得税由财政返还。(茂南发[1999]15号)
(十一)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认定后3年内所得税予以返还。(茂南发[1999]15号)
(十二)鼓励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创办高科技企业。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如果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茂发[2002]9号)
(十三)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或《失业证》优先领取营业执照。开业一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省、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茂发[2002]9号)
(十四)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十五)新办“三高”农业项目的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后头三年免征农业特产税。(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茂发[2002]9号)
(十六)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待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工;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
3.出口政策
(一)在国家实行出口贴息(外贸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中央财政补贴3分人民币)的基础上,在我区出口的每收汇1美元,区政府增加贴息0.007元人民币。(关于二00一年外贸出口贴息问题的通知茂南府办[2001]69号)
(二)出口企业在我区缴纳增值税,出口产品算入我区出口任务,使我区增加的税收部分,区级库所得的税收全部作出口贴息,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外经贸委核定后直接划给出口企业。(茂南府办[2001]69号)
(三)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者外,均可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或按规定免税。(2001茂南投资指南)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粤财外[1996]7号文件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计收,即:
1、工业用地:市区10元/平方米,县级市5元/平方米,建制县1元/平方米;
2、商住用地:市区15元/平方米,县级市10元/平方米,建制县5元/平方米;
3、娱乐、商业、服务用地:市区20元/平方米,县级市15元/平方米,建制县10元/平方米;
4、农牧渔业用地:1元/平方米。
(二)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50年。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酌情延长。
(三)外商来我市投资港口、码头建设、新开公路或改造一、二级公路项目,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发使用相关的土地。
(四)在工业园区兴办企业,所需的土地由园区开发公司“三通一平”后,按企业规模大小统一提供。属租赁土地的,按租赁总面积计算,每月租金为2元/平方米,并每3
年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作相应的调整,租赁期限为3~50年;属购买土地使用权办工业企业的,价款按当地当年同类地价优惠20%。
(五)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新办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免费提供用地。
2、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核定使用期间,经批准可有偿转让、抵押。(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措施)
(六)凡在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和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且在我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者,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出让地价款,最高不超过60元(人民币,下同)/平方米。
(2)区内出让给投资者的土地,可分期付款。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交付30%土地出让款,即可使用土地,余额可以免息分期在三年内交清。交清土地出让款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3)投资者在试验区租赁土地兴办项目,年租金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产在100-200万元的免交一年租金,以后按租金70%计收;固定资产投资在200-500万元的,免交两年租金,以后按租金50%计收;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免交三年租金,以后按租金30%计收。
(4)在区内兴辦高新技术企业,免费提供用地。当该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属我区和我区分享部分累计(返还企业部分除外)达到土地出让坐数额时,土地使用权归企业所有。(2001 茂南投资指南)
(七)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含除上交省的部分外,其余免收;免收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费;免收教育事业费、副食品发展基金。(外、内)
(八)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测量费(外、内)
(九)土地出让价,新规划工业区的,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国土局所制订的茂名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低价,即
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价款可分期交付:首期付50%,余下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还清。一次性付清地价,按规定价格予以八折优惠。(外、内)
(十)租赁政府所属工业用地,租赁期不少于五年的,租金按每年1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地办企业,可按基准地价优先安排并给予八折优惠。(外、内)
(十一)租用国有空置厂房,租金按每月5-8元/平方米收取。(外、内)
(十二)工业用地的价格,按照《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暂行规定》(茂府[2000]80号)第九条“••••••四、五级工业用地:熟地按每平方米75元、生地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作为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但征地成本价超过每平方米75元或每平方米45元的,按征地成本价计算”的规定予以优惠。
(十三)增加发展民营企业的土地供应。加快建设各级工业园区,重大项目可由市、县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新建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决定》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规费优惠
(一)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除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直接征收外,其他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由投资者到市投资服务中心缴交,做到一个口子一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收费政策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的优惠,凡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有幅度的,在全市范围内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自外商投资企业开业之日起3年内,属市本级所得的行政性规费免收,事业性规费按30%收取;自第4年起按规费的最低标准收取。但社会保险金除外。(茂南发[2002]11号)
(三)在工业园区投资,投资者享有下列建筑和安装有关设备优惠:(茂南发[2002]11号)
1、免收建设厂房报建的各项规费;
2、免收安装自来水增容费(管网费);
3、免收通讯工具界外线路建设费。
(四)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展销形式设立非法 人地位的自产产品零售点。(茂南发[2002]11号)
(五)立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项目,属本区管理使用部分全部免收。(茂南发[2002]11号)
(六)2000年3月1日起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当年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第二、三年按营业额的0.5%征收。(外、内)
(七)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费、环保报建费、建筑施工噪音超标排污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减收50%;免收建设项目环境鉴定费、施工噪音排污证费;免收卫生许可证费、消杀费、检验费,卫生工程设计费(饮食服务业减半收取)。(外、内)
(八)投资者在我区境内新办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茂南发[2002]11号)
(九)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茂南发[2002]118号)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十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新办项目3年内属市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带有行政性质规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非公)
(十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费、环保报建费、建筑施工噪音超标排污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减收50%;免收建设项目环境鉴定费、施工噪音排污证费;免收卫生许可证费、消杀费、检验费、卫生工程设计费(饮食服务业减半收取)。(非公)
(十三)对外资、民资和国内大型企业在市区投资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可作个案处理,在用地、规费、税收和人员招聘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特事特办。(非公)
(十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和省有规定以外,实行项目备案制。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注册资本到规定60%的,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发给营业执照,其余资本一年内补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创办科技型、资源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暂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享受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民营经济)
(十五)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文件规定和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2003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建立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争取省拨给部分资金,专户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金。(民营经济)
(十六)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界定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禁止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不能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和收费项目。(民营经济)
(十七)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市、县(市、区)、镇及部门、单位(含省属单位)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取消向公司制民营企业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向民营企业发放《茂名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统一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单位拒不填写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向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民营经济)
(十八)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为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对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要简化手续,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制度,按规收费。(民营经济)
四、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自有资产(如属进口设备,需先经海关同意)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需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经批准可到国土部门办理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三)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含展期),贷款利率按同档次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放贷款。
(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后,优先为园区企业开展信用担保试点服务。(茂南发[2002]11号)
(七)对外来投资者在市区新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信贷、结算、票据承兑和贴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信用好、效益好的企业实行金融倾斜;对兼并,收购市区企业、资金营运暂时有困难的,可帮助提供启动资金贷款;积极从信贷上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有信用保证的商品交易,银行可开出承兑汇票,开户行积极办理贴现,人民银行给予再贴现。(外、内)
(八)拓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以资金、技术(包括专利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投资入股;鼓励采取资产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生产发展资金,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筹集资金。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省的科技投资风险资金和技改资金。
(九)从200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5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等。资金的使用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科技、农业、外贸等部门参加,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民营经济)
(十)外向型企业。从200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出口业务培训。(民营经济)
五、水、电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工业用自来水增容费减收50%;供配电增容费实行分期收取:报装时收20%,开始供电时收30%,投产(或供电)满一年收50%;对企业月用电量5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燃料附加费。(外、内)
(二)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新办项目用电优先照顾,收取用电安装工程利润的60%。(非公)
(三)在今后3年内,凡在茂名市区供水网络范围内新办私营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水价格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到位水价每立方米优惠0.10元;建筑用水按到位水价每立方米优惠0.20元。(非公)
六、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计划的管理,并按企业实际出口能力满足企业的出口规模要求。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可持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在符合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投资者可自行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时,对投资企业可直接参与投标、竞投,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对内销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涉及进口指标、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个别商品外),由市外经贸委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尽快送上级发证机关审批。
(三)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年加工费100万港元以上的,补偿贸易企业外商投资50万美元,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或每月进出口货物60吨以上者,可为外商申报办理自货自运粤港澳直通车手续。
(四)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我市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外商以资金或者先进设备、专有技术与我市国营或集体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改造老企业。我方原有企业可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出资,也可以将国家安排用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出资共同经营,发展出口产品或替代进口产品。也可以利用外商在国外的销售渠道,由外商包销产品,发展“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合资、合作企业可由外商担任经理(厂长)或董事长。
(五)投资者属茂名市区外的人员,本级其直系或3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聘用的技术、管理人员,户口在国内的,可转为市区非农业人口,并免收户口薄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2001 茂南投资指南)
(六)凡来市区投资的民营企业、联营企业、机电产品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其它产品年出口创汇400万美元以上,优先安排向国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特别通行证;商务活动需出境出国的,可优先审批,并适当增加出境人员名额。(外、内)
(七)凡来市区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可给本人及直系亲属入户优惠:属非农业人口的,可迁入市区;属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侨资、民资每投资50万元,国内大中型企业每投资500万元,可安排1人转为非农业人口,迁入市区;国内大中型企业派出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其在市区开办或合资企业工作,经申请批准,其有关户口可迁入市区
。凡符合上述条件迁入市区的人员,免收城市增容费,可优惠购房、安排子女就近入学。(外、内)
(八)凡带专利、非专利技术人员或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来市区合作生产经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其技术作价入股(技术价值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定,市科委确认),参与税后利润分红。技术作价达100万元(不足100万元者经批准)者,可享受上一条规定的有关优惠。(外、内)
(九)市政府按城市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可以在市区划出一定面积的工业或市场建设用地,以基础地价委托外商、国内有关机构或人员在协议规定年限内进行招商,超过基础地价部分的收入归招商者。(外、内)
(十)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离岗个人投资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进行经营,可保留干部身份,三年内享受原基本工资待遇。在外商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外、内)
(十一)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投资额或新增扩大投资额,由市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或审计师事务所检验认定,验资费按现行标准减付70%。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认准。(外、内)
(十二)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区内企业纳入国家级、省级的科技项目并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的,区财政给予上级划拨经费的30%的资金支持。(茂南发[2002]11号)
(十三)投资者及企业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经投资服务中心及人事、科技部门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允许其本人及家属在我区入户,免收一切费用。户口和人事关系在外地而在我区工作的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颁发《人才特聘工作证》。在特聘期间,其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及其他工作和生活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待遇。(茂南发[2002]11号)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市、区)属私营企业,经茂名市工商局核准可冠“茂名市”名称: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连续两年纳税50万元以上;
4、年创汇30万美元以上;
5、注册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为名牌商标;
6、开发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家或省的空白;
7、产品获省级以上优质奖;
8、属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开发项目。(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十五)凡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并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市投资服务中心、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协助这些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办自营出口权。(非公)
(十六)对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申请出国(境)给予支持,注册资金50万元、每年缴纳税金3万元以上或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其法人代表及业务骨干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出国以及港澳证件。签证有效期限可放宽至1年至3年。(非公)
(十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申办多次出入境签证。(非公)
(十八)凡国家重点大学毕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及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被区内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要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的审批手续。(茂南发[1999]15号)
(十九)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成果价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委审核最高可达35%。(茂南发[1999]15号)
(二十)资源加工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乙烯后加工、矿产资源深加工的每年安排不少于180万元,重点支持茂名石化工业区内民营企业;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行整治使用,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中小企业。政府支持的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民营经济)
(二十一)以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的,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民营科技园,由科技部门会同计划、经贸、国土、工商、地税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市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200万元,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并积极争取省的扶持资金。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民营经济)
(二十二)凡是原来在珠三角地区进行生产性经营的企业转移来我市办厂的,凭原来在珠三角地区所办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经有关部门核实,即可办理相应的证照,不收取任何行政性费用。(民营经济)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的各项统计制度。对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民营经济)
(二十四)对具备相应条件的新办企业,工商部门应先行(一年以内)核发筹建期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并实行预备期管理,以确保企业生产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全市三级工业园区新设立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要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册资本确有困难的,可实行资金分期注入,逐步到位的办法。(互联审批 茂府
[2003]44号)
七、加快项目审批措施
(一)投资者申办项目,凡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自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妥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属需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自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协调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业务。凡属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生产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服务性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属需报市、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自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01茂南投资指南)。
(三)部门受理各类报建、评估、验收、发证等事项,要做到随到随办,材料齐全的办结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超过3个工作日不办理的,视为批准。(茂南发[2002]11号)
(四)对新办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办理生产或开业所需的证照时实行承诺制度,生产性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非生产性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内、外)
(五)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内、外)
(六)个体工商户具备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场地使用证(除许可证项目外)等有关资料,工商部门必须在3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发放执照。私营企业具备登记条件,资料齐全,工商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发放执照。(非公)
(七)实行承诺制度。在受理各类企业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核准及申办资料齐备的企业审批(含开具《告知书》),确需实地勘察了解,而当天又未能及时核发的,办理时间不能3超过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备、未具备设立条件的除外)。
(八)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负责人接到市投资服务中心转来的《告知书》和申请材料后,对未符合审批条件的,即到即办,需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勘察方能核准的,必须在接到《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将具体办结日期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专项审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承诺期限内整理好资料上报审批,并跟踪办结。(互联审批 茂府[2003]44号)
(九)工商中心窗口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交来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书后,应在当天核发营业执照(需要现场勘察了解的,时间最长不能越过3天)。
申请人在申办证照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资料要快捷、真实、可信。(互联审批 茂府[2003]44号)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置审批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齐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继续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的7个工作日或承诺期限内为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工作。(互联审批 茂府[2003]44号)
八、保护企业免受干扰措施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侵占、哄抢、敲诈和非法查封、扣押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缴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和吊销营业执照,由于非法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内)
(二)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民营企业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将收费部门、项目和标准列册公布,并制成收费卡发给企业。收费人员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对卡收费,接受公开监督。如发现“三乱”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内)
(三)由市、县(市、区)监察局受理业主的投诉、举报,并追究有下列行为者及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1)违反规定造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停产停业或搬迁者;(2)故意刁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极坏者;(3)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者,坚持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证者;(4)巧立名目索要礼物或赞助者;(5)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登记发证、办事的前置条件者;(6)违法扣留、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者或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者;(7)资料完备而故意拖延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办证者;(8)强行要求业主参加非法定的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核、培训、考试等活动者;(9)强行要求业主订阅各类报刊杂志及内部资料者;(10)乱设卡检查,态度恶劣,受到当事人投诉、举报者。(非公)
(四)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由市工商联负责具体运作。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有违反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规定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向企业或业主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民营经济)
(五)努力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民营经济)
(六)履行前置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意见,以不按期完成审批工作的,申请人可向该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注册互联审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互联审批 茂府
[2003]44号)
(七)各有关行政管理许可审批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登登记注册专项和核准工作;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的,可向市监察局和市投资服务中心举报。市监察局和市投资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投诉电话:2287467;市投资服务中心2898219)。(互联审批 茂府
[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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