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局 是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乡镇企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农业产业的措施和提出建议,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贯彻执行农产品、水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有关政策;组织起草种植业、乡镇企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和管理农村承包合同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措施建议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国际、国内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水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水产总站开展工作。

(七)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区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区内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十)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措施,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种植业、水产业、乡镇企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四)管理区水产总站、区畜牧总站、区水果局、区农机服务中心和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五)承办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老区工作。

(十七)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