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 是主管审计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我区审计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资金使用效益。

3、区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4、区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一类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区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6、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国家、省驻茂南区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长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一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指导与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承办区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