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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是主管水行政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务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水务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区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区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区水文工作。 (四)制订节约用水管理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饮水区等水排污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区直部门间和各镇村的水事纠纷工作。 (七)拟订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拟订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 (十二)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外事工作。 (十四)承担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区人民政府和省水务厅、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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