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农业税税负保持相对稳定。今后财政征收机关对计税耕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开垦、灭荒以及水利条件改善等增加农业生产面积的,从有收入第三年起,由财政征收机关参照相邻耕地常年产量标准相应增加生产者的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计征税额;对弃耕计税土地的承包者,应由原承包者承担缴纳农业税义务,但承包者经村(居)委会批准可以将计税土地转给他人耕作,农业税由新的承包者承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财政机关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相应减少原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和计征税额:
  (一)乡村道路、水利、学校和农田基本建设占用土地,且该项目建设之前经财政征收机关审查核准的;
  (二)国家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建设占用计税土地,经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完耕地占用税和一次性农业税的(水田一次性农业税为6年税额;旱田一次性农业税为5年税额);
  (三)农民建房占用计税土地,经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完耕地占用税和一次性农业税的;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内可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占用计税土地,征收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到财政部门逐级申报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力毁坏计税土地而无法复耕及退耕还林,经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实地审查核实的。
  第十条 继续执行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农业税灾歉减免由财政机关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审核办理。区财政每年从农业税收入中安排10%作为农业税减免支出。该项支出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丰歉调剂。
  第十一条 农业税票证管理。税票使用管理仍按《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粤财农[2000]46号)和《关于农业四税票证、报表考证的暂行办法》(茂南财农字[2002]4号)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征收机关要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依法治税,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经多次催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农业税征收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缴农业税的,除追缴其抿缴的税款外,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从2003年7月1日起农业税征收税额按重新核定应征税额征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茂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茂名市茂南区各镇(开发试验区)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核定表。

茂名市茂南区各镇(开发试验区)农业税计税常年亩产量核定表

                                                    单位:公斤

 

94-985统计水稻双造平均亩产量

折算比例(%

核定计税常年平均亩产量

备注

金塘

742

62

460

为了便于计算,“核定计税常年平均亩产量”栏只取十位以上的数字,个位以下的数字舍去。

公馆

826

62

510

镇盛

682

62

420

鳌头

748

62

460

袂花

924

62

570

高山

998

62

610

新坡

836

62

510

山阁

714

62

440

开发区

974

62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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