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税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
(一)农业税计税土地包括水田、旱田,以及利用水田和旱田开发的鱼塘、园地、菜地,花卉地、水果地等。
(二)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现在所承包的计税土地的面积为基础,如已发生变化,则根据下列政策核实调整:
1、各镇(开发试验区)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对查田定产以来用于农田基本建设、乡村道路、水利、学校镇(村)开发区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毁坏已无法恢复应税土地和其他公益事业用地,进行核实汇总,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实批准后予以核减。
2、农民建房用地。经国土部门或有审批权的机构(指未成立国土部门之前,有审批权的机构)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但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补交耕地占用税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建房的农户继续承担农业税,待补办审批手续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减农业税。
3、镇(开发区)、村(居)办企业(厂场)采用非征地方式占用计税土地,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承担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常年产量的核定。区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镇(开发试验区)1998年前5年每亩双造水稻平均年产量为依据,全区按62%折算比例,重新核定各镇(开发试验区)计税常年产量。纳税户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由各镇(开发试验区)以自然村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参照区核定各镇(开发试验区)计税常年产量的办法进行分类核定,防止一刀切。
第四条各镇(试验区)对重新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和应征税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农业税税率确定。全区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6%,保持长期稳定,不再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六条 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计算,长期不变。
第七条
农业税任务下达形式。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 农业税征收时间。每年7月至8月为夏征期。11月至12月为秋征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