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区计生局关于调整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

茂南府办[2004]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计生局《关于调整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意见

区政府:
  我区现行城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以2003年1月25日下发的《茂名市茂南区城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茂南府办[2003]6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和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分别计征。因此,需调整200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经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我区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以2717元为基数计征,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仍按茂南府办[2003]6号文件所规定的原标准执行。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见附表,各镇(开发试验区)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茂南区计划生育局

茂南区城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后我区城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布如下,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城镇居民

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违反计生情况

一次性应征社会抚养费

三倍

四倍

五倍

六倍

7788

 

超生一孩

46728

62304

77880

93456

超生二孩

93456

124608

155760

186912

超生三孩

140184

186912

233640

280368

非婚生一孩

31152(二倍)

非婚生二孩

46728

62304

77880

93456

不够间隔生二孩

1557631152

(一倍~二倍)

重婚生育一孩

93456140184

(六倍~九倍)

                         单位:元

农村居民

上年居民人均纯收入

违反计生情况

一次性应征社会抚养费

三倍

四倍

五倍

六倍

2717

超生一孩

16302

21736

27170

32604

超生二孩

32604

43472

54340

65208

超生三孩

48906

65208

81510

97812

非婚生一孩

10868(二倍)

非婚生二孩

16302

21736

27170

32604

不够间隔生二孩

543410868

(一倍~二倍)

重婚生育一孩

3260448906

(六倍~九倍)

                 

注: 1、表中应征社会抚养费均为夫妻双方应缴的数额。如重婚生育前有生育的,则按双方各有子女数分别计征。

2、超生多个子女未征收的,应累计合并征收。

3、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4、工农户口按夫妇双方户口所在地标准分别计征,非法收养的超生处理。

                  茂南区计生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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