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南府办[2004]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卫生局制定的《茂名市茂南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直接与区卫生局联系。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茂名市茂南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方案的决议》精神和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2004-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任务目标。2004年全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总人数达到16万人,覆盖率42%;2005年达到20万人,覆盖率52%;2006年达到24万人,覆盖率62%。2004~2006年各镇、开发试验区发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任务分配见附表。
  (三)全面建立一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启动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资助低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五保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户和大额医疗费患者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三是调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动作风险。
  二、具体措施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当前卫生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针对农民“看病难”的实际,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新型农村使用医疗制度的建立,巩固现有成果,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农民看病难问题,是稳定农村、关心农民、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各级引导,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的落实,督促各镇、开发试验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责任制做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加大督办力度,由区人大、区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或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各镇、开发试验区要完善制度,严格按照区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规定操作。同时,由各级政府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发动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扩大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
  (三)调整资金扶持方式,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从2004年起,省对我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市扶持3元;区扶持2元,农民出资额每人10元。此外,区镇两级要安排一定的宣传示范推广、业务培训经费和农村合作医疗办业务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从2004年起,实行区统筹的形式,做到筹资时间、实施起止时间、筹资标准、住院补偿比例、补偿起报额、年补从封顶额“六统一”。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镇级医院(卫生院)住院医药费用在200元以上按40%报销,到本区区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在300元以上按35%报销,到区以外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在500元以上按30%报销,年最高补偿限额2000元。
  (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评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列入基层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茂南区农村合作医疗合格镇的标准》,每年年底由区卫生局组织初审。对达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示范镇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对达不到标准,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要追究主职领导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对违规者要作出相应处罚和党纪政处分。特别是对截留省、市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将资金挪作他用,举办单位和医疗机构合伙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全区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做好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上级和同级政府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增加透明度,建立公示栏,定期向群众公布,保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区将根据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八)加强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参保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地对农村卫生机构要加管理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对参保农民小病门诊的挂号费、检查费按有关政策给予适当减免或优惠,使参保农民小病门诊有优惠,大病住院能得到补偿,增加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吸引力。各地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控制医疗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附:2004-2006年茂南区各镇、开发试验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任务分解表

2004-2006年茂南区各镇、开发试验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任务分解表

单位

2004

2005

2006

参加合作医疗
人数(万人)

覆盖率

%

参加合作医疗
人数(万人)

覆盖率

%

参加合作医疗
人数(万人)

覆盖率

%

公馆

2.3

40

2.9

50

3.5

60

金塘

2.4

40

3.1

50

3.6

60

镇盛

2.2

40

2.8

50

3.3

60

新坡

1.2

45

1.5

55

1.9

70

高山

0.8

50

0.9

60

1.3

80

袂花

1.9

40

2.4

50

2.8

60

鳌头

3.2

40

4

50

4.6

60

山阁

1.3

40

1.6

50

1.9

60

开发区

0.7

50

0.8

60

1.1

80

合计

16

42

20

52

24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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