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茂名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和《茂名市茂南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在辖区内居住生活,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市区、圩镇在申请前6个月、农村在申请前一年的平均数),未达到保障标准的居(村)民,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以下五类人员家庭:
1、市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老户和孤儿(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2、市区、圩镇的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家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失业救济金、退休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市区或圩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单位连续6个月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人员,其家庭实际收入低于市区或圩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农村月人均收入未达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户和困难灾民;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
第三条
一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期限分为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和三个月四个档次。属“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户的,一次批准享受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其他户的一次批准最长期限为6个月。在领取期限前30天或公告接受申请低保的时间内,如家庭月人均收入仍未达到保障标准的,应及时重新申请,不重新申请的,则自然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户,必须如实填写其家庭全体成员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应计入家庭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
1、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的实际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的实际收入;
3、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实际收入;
4、房地产出租、中奖、隐性收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五条 家庭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
1、每月是按月列表或采用存折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老金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额计算;
2、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属有协议书议定或经法院裁定的,按议定或裁定的金额计算;没有协议书议定或法院裁定,应赡养、扶养、抚养人不是低保户的,其被赡养、扶养、抚养人的月人均收入视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赡养、扶养、抚养人不止1户的,其中有些是低保户有些不是低保户,被赡养、扶养、抚养人的收入视具体实际情况而定;
3、申请低保户男性年满18周岁至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年满45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有劳动能力者,申报的月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工资一般水平的,在茂名市范围内工作的月人均收入计算标准是:
①从事农业种、养殖业专业户的雇工,每月按300元计算;
②从事美容美发、专业按摩行业的,一般洗头工、按摩工,每月按400元计算;美发、美容师傅,专业按摩师等,每月按800元计算;
③从事饮食、商业行业的,服务员、售货员每月按350元计算;小型大排档厨师每月按600元计算;中型大排档厨师每月按800元计算;大型大排档和酒店厨师每月按1200元计算;
④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属搞清洁卫生、做饭的,每月按150元计算,保姆每月按250元计算,代买、送煤气每月按300元计算;
⑤从事运输行业的,摩托车搭客,在茂名市市区每月按450元计算,在茂南区各圩镇每月按300元计算;的士、一般货车和客车司机,每月按800元计算;大型货车、大型长途客车司机,每月按1500元计算;
⑥从事建筑安装行业,泥水工小工,每月按450元计算,大工、钢筋工、装饰工每月按600元计算;水、电安装工按800元计算;
⑦从事自营、小贩商业行业的,摆地摊小卖买,每月按300元计算,自营简陋小店卖买,每月按400元计算;贩卖蔬菜类的,每月按500元计算;贩卖鱼类、屠宰猪、牛等肉类的,每月按600元计算;
⑧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市场现价计算;
⑨在茂名市范围外工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差异系数乘以在我市同类工种计算标准作为实际收入;
⑩属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含一年),凡男性年满18周岁至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年满45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有劳动能力者,在申请低保申报收入时仍没有收入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第六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
1、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烈属、故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费、抚恤金;
2、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3、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部门给予的奖励;
4、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慰问金、安家费。
第七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育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5、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7、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八条 申请低保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或暂缓保障: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拥有汽车、高档摩托车、空调机、移动电话、金饰、古董字画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和收藏品的;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并用于牟利的房产的;有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的;总计月人均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因吸毒、赌博或变相赌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未落实结扎或上环补救措施的;
5、经调查核实有故意隐瞒家庭各种收入、不如实申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保障金的,不予保障,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障;
6、由我区圩镇、农村或者我区范围外迁、转入市区的人员未足三年以上的;
7、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又无新的工作而借故辞退以及拒绝参加社区居(村)委、街道(镇)、民政组织的义务劳动的;
8、户籍虽在我区但长期不在我区居住生活的;
9、凡购买或新建住房,没有有效证明是解困、救助、扶持、帮助解决改造住房的,3年内不予保障;
10、不配合接受调查核实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分离,或者家庭成员中有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人员,无法调查核清家庭收入的;
11、同一家庭成员虽共同生活,但户籍不是同一户口簿的;
12、有应得收入不领取或不争取享受的。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户,应由户主在接受申请公告规定时间或每季度前30天,已纳入保障户在领取期满前30天,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续保户交回领取证),经社区居(村)委调查核实后(原件由户主取回),符合条件的,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户必须真实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户口簿;
2、户主身份证;
3、在职、离退休、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工资、养老金、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遣散安置费的存折或发放表;
4、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同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的证明;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补救落实措施的结扎证或上环证;
6、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8、男性年满18周岁至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年满45周岁的有大病重病人员的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9、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人员其家庭收入的有效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书或法院裁定书;
10、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失踪或死亡证明;
11、同一家庭有农业和非农业户籍人员的,不在申请方户籍人员的收入的镇级证明;
12、下岗、失业人员已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因生活困难未能补交社保费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仍未能享受退休待遇人员的同级劳动社会保障局证明。
第十一条
社区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鉴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应在接到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在15日内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退回理由的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调查核实,在15日内对申请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及救助金额,不予批准的发回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社区居(村)委应及时将被批准保障户的姓名、户月救助金额、保障期限等,在社区居(村)委会或群众集中的地方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将群众的意见及时逐级反馈给区民政局。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