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合法性、时效性、真实性和实效性,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为本级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监督小组由本级人大、监察、人事、审计、组织等部门组成,组长一般由各级纪委书纪兼任。
  三、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监督小组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监督小组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代表中聘请若干名政务公开监督员。区政府聘任监督员要在15人以上,各职能部门和镇级政府也要根据实际聘请监督员3人以上,并向监督员颁发聘任证书和监督员证,组织业务培训。
  四、监督小组职责:
  (一)审核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公开内容,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督促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严格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全面真实,重点突出,并及时更新;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对内和对外公开应区别开来;工作成效显著。
  (三)受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
  (四)定期召开分析研究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就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充分发挥监督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六)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差,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对其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五、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并报区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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