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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种 类 |
依 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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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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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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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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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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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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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明扼要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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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3、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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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2、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3、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4、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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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
2、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3、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
4、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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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
4、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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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的农药,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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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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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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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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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收缴或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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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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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
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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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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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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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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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
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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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业生产者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残膜,造成农业环境和农产品污染的 |
责令其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不及时回收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其费用由农膜使用者承担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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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
责令限期清除污染,达标排放;逾期不治理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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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其费用由弃置者承担,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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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或将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作为商品提供给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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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
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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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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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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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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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的 |
责成主持推广该项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并责成其赔偿损失,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二条 |
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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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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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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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的吊销采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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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违反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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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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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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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可依法吊销证,对生产者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对销售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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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生产、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肥料、农药:(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 |
商品仅指种子、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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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职务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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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物品的 |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被封存物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被封存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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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产品仅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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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产品仅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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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产品仅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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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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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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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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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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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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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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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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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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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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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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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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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违反《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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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责令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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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1.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
3.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 4.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 |
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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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
暂扣或者吊销其驾驶证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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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1、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2、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领牌证的;
4、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5、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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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1、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3、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4、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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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1、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2、驾驶机型与准驾驶机型不符的;
3、饮酒后驾驶的;
4、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5、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6、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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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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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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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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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承揽民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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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规定合格证》的;
2、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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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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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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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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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报检过程谎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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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调动过程调换、夹带未检产品 |
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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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伪造植物检疫标志印章 |
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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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不经过检疫擅自调动 |
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货值5%以下的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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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检对象的材料 |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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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不按要求隔离试种 |
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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