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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种 类 |
依
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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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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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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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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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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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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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明扼要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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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3、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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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2、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3、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4、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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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
2、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3、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
4、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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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
4、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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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的农药,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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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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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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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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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收缴或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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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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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
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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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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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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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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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
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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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残膜,造成农业环境和农产品污染的 |
责令其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不及时回收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其费用由农膜使用者承担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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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
责令限期清除污染,达标排放;逾期不治理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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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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